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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racle EBS组织架构介绍之三 -- 业务实体(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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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23: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业务实体(OU)

业务实体(OU,Operating Unit)是EBS系统组织设置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它与法人主体LE本身没有必然的关系,与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中的“公司段”也没有直接关系。从企业实际业务管理需要的角度去看,业务实体OU可以看作是在系统中按照业务的相似性,把多个不同公司(包括LE)的业务处理过程及数据划分成相对独立的“管理单元”。在每个管理单元内部,各公司的业务运作共享相关数据并执行统一的业务策略。

例如,有一个业务多元化的企业既生产医院使用的X光机也生产普通电视机,并且其下属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生产X光机或电视机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于这两种产品所使用的物料、供应商以及针对的客户群差异很大,企业为方便管理,可以将“业务运营”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业务管理群组”,对应到EBS系统中就是两个业务实体OU。

从企业日常业务运作管理的角度来看,对于单纯的电视机业务,全国范围内就设一个公司负责计划、生产、采购、销售等运营管理最为简便,但企业从非运营管理角度例如“税收优惠、地方政策”等等因素考虑,有时不得不在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注册若干所谓“公司”,以便向当地政府纳税并接受其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管。

EBS在一个业务实体OU下,例如“电视机管理群组”,包含了全国各地所有负责生产或销售电视机的分公司、子公司(LE)的日常业务运作,在业务运作的组织层面忽略了作为法人实体的公司信息,但在反映业务运营最终结果的财务阶段(GL),仍能够方便地按照各地的法规要求提供财务数据与结果。而对于负责具体业务的系统用户来说,日常工作几乎不用关心或考虑“公司”的设置问题。

EBS中LE的数量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增加,但对于OU的数量基于管理方便性则要求尽可能精简。EBS产品早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个公司(LE)对应一个OU的做法或一个OU只能属于一个LE的说法,这种做法或说法并不恰当。某些国内产品的设计由于未能有效区分“法律实体(公司)”与“业务实体(运营)”两者在系统中既相连接又有本质区别的特殊关系,只好采取一个法人公司对应一个系统业务实体的“笨办法”,企业规模小倒还能对付,一旦规模变大,注册公司增多,所谓的“系统多组织架构”就变得根本不具可用性。

ORACLE EBS业务实体OU的这一系统特性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运作的日常管理,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可扩展性。

“业务实体信息”中,必须而且只能为之设定一个“帐套”,即一个OU只能属于一个帐套(反之,一个帐套可以分配给多个OU)。要注意的是,上述业务实体信息中的法人实体设定,并不代表OU只能属于一个LE,它只是表示在“业务实体”中进行业务操作需要法人实体信息时提供默认值(在R12中明确了是“默认值”这一点)。R12中的业务实体定义同R11基本相同,只是将帐套改为“主要分类帐”。

在EBS中,一个OU可以同时指定给多个LE,上面“电视机管理群组”的例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一个LE也可以有多个OU,这相当于一个注册的法人实体公司下,有多个需要独立运营的“事业部”(如X光机和电视机)。OU与LE是“多对多”的关系,但有一个限制性的前提条件,即OU与LE必须属于同一个SOB或Ledger。由于LE与OU的设置在系统中可以独立进行,因此如果双方的SOB或Ledger不同,则不能建立连接关系。

如果说法人实体LE与真实世界的企业行政管理组织架构还有点关系的话,业务实体OU则是与行政管理几乎无关,企业内部的行政组织变化对OU的设置没有直接影响。在EBS中有关采购管理、销售订单履行、应收应付管理等业务模块的功能均是建立在OU基础之上的。用户在执行上述相关模块的业务处理时,总是必须进入确定的OU(上下文环境)才可以进行,

EBS的所谓“多组织”功能(MOAC)也是针对多OU而言的,与真实世界中的“多公司”(LE)没有直接关系。

实际上,SAP的“采购组织、销售组织”设置也是与真实世界的行政组织“采购部、销售部”无关的,ORACLE抛弃了“采购组织、销售组织”的概念,OU实际上就起到了类似的组织分隔作用。ORACLE的某些相关文档中,如果因描述需要而提及所谓“采购组织、销售组织”等概念,有时实际指的就是业务实体OU(或OU下的库存INV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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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09: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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