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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差异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其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5 p/ P6 e7 U( }+ \6 x* N8 p+ c( U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4 v2 H6 U3 B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q; Q: o2 F* {$ ]& X) G$ k, a8 Y, X2 m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将新设备采购方式由融资租赁变售后回租的操作
1、 采购方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方向采购方开出发票;
2、 然后,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的出场合格证、出场日期、发票与采购方及供应商共同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并在合同约定售后回租的额度款项直接支付该设备的尚未支付的负债。
3、 由于售后回租为新设备,所以售后回租的融资方案实际与融资租赁的方案(首付、利息、手续费)是一致的。. @& R: t( u2 a+ J
三、差异分析(举例)
以采购10000万设备,首付10%+5%, 按当前年利息6.9%,上浮10%的融资租赁方案,折旧按残值5%,按15年折旧。假设10000万的设备一次性采购。当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方案一直,则第一年承担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为:+ ~! x( @; ?3 i8 g N
而根据税务总局13号文的规定,在上述条件售后回租方式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就是1000*25%=250万
则在上述条件下,二种方法的净利润差异为142.65万元
四、将2011年度庞源公司增加的设备变融资租赁为售后回租方式的改变程序
1、 融资租赁公司将供应商开给其设备销售的发票退回给供应商;
2、 供应商在当月将对应的设备销售冲回,同时开发票给设备实际的采购人(也为业务过程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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